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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三大案件实现完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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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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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涟水县法院刚结束一场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当事人的紧张情绪才稍有缓和。这场纠纷里,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律师助力,三大案件实现完美胜诉

在陕西,有一位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陕西王彦栋律师,他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彦栋律师执业以来,先后服务过10家大型国企、2家政府机构、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实务经验十分丰富。就像在近期的一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他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出色的庭审表现,帮助被告成功胜诉

这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原告是三名合伙投资人,被告是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原告认为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伙收益,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而被告方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充分发挥他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优势,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他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庭审中,王彦栋律师围绕“无恶意串通事实、无损害后果、原告主体不适格”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从法律角度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需满足恶意串通等法定情形,而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做出了公正判决。如果遇到类似案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王彦栋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着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原告系某金融租赁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为多名被告提供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多名被告共同承租原告车辆用于运营,并签订挂靠协议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同时以该车辆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另外两名自然人被告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部分租金后便长期违约,未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部分车辆被原告收回,另有一台车辆被擅自处置。王彦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他在涉外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抵押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他指导原告收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车辆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逾期催收函、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王彦栋律师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合同和履行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刚才那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刚处理完,比这更复杂的是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发挥他在公司治理和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他遂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调查,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问题时,法律的运用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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