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老张的案子,还有个孙先生的遭遇也让人揪心。孙先生于2024年3月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2024年9月14日在项目现场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可公司却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孙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先生无奈之下委托了梁广宇律师。梁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针对公司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梁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先生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重点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在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时,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先生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先生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额支持了孙先生的核心诉求,公司需向孙先生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还有一位环卫工老李,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2024年2月1日,老李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作业车辆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双方于2024年7月8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老李受伤后,因与公司就工伤待遇支付产生争议,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梁律师指导老李系统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在审理过程中,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明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老李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仲裁委采纳了梁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老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45163.20元。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法律问题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等关键证据。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当遇到难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梁广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劳动纠纷、工伤索赔、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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