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李鉴春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上经验丰富,同时在职务犯罪等领域也有突出表现。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有这样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和调取相关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认为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鉴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决定。
另一起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一笔10000元转入万某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按指示提供5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某获利4000元。
李鉴春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某,确认其从犯身份,且为初犯、偶犯。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某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某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还有熊某偷越国境案件。熊某与多人以获取境外居留记录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在广西东兴附近翻越边境护栏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某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熊某偷越国境的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全面梳理熊某的从宽情节,如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涉案行为已过多年且未再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鉴春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构建有力辩护体系,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在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在各个阶段层层推进,在批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在起诉阶段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实现轻缓化处理。在熊某偷越国境案中,他精准把握行为性质,梳理从宽情节,衔接司法政策,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会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对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自首、初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会被纳入量刑考量。同时,“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也在逐步落实,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更倾向于从宽处理。
结尾
面对刑事指控的困惑,李鉴春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双向思维和对法律政策的精准把握,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轻判或不起诉的结果。其优势在于精准辨析、有效沟通和全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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