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下面将详细还原一起他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同时指出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证据。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事实清晰,且涉及的虚开税额较大,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风险。证据方面,公诉机关提供的大量证据基本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被告不利。
李坤作为被告李XX的辩护人,主要从被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坤提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XX此次系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应区分主从犯展开关键交锋。公诉机关认为三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则依据李XX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认为其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李坤指出,虽然三人共同参与了犯罪,但李XX主要是提供了电话号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性和掌控力相对较弱。然而,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未采纳李坤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于是宣告适用缓刑,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强调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突出被告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悔罪表现;分析被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尝试争取认定从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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