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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工地受伤,四被告谁该担责?谁又被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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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2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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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劳动纠纷里,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一直是争议焦点。一个人在工地受伤,牵扯出四个被告,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他在工地受伤,四被告谁该担责?谁又被驳回请求?

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所以,法院对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因此,法院对张XX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余X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相关规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应当受理,但是否认定为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本案中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工地工作受伤后,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与雇主的沟通记录、工资协商记录等,还要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工程分包方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准确抓住案件关键,为刘X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成功让刘X免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使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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