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是云X某建设公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是某工程XX。
2019年4月,云X某建设公X与某工程XX签订《建设工程XX合同》,把粤商X厦中水X理站及雨水X集系统工程交给被上诉人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520000元,工期30日历天,还对付款节点、质保金、工期延误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中,被上诉人依约进场施工,工程在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X施XX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120000元(含质保金26000元)未付。
之后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还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同时在二审中,上诉人以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当时压力巨大,担心拿不到剩余工程款,还要承担高额违约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被上诉人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二审。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
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合同、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后查阅卷宗约500页。还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详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前后沟通达10次。并提交了《二审代理意见》《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明》等3份文书。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律师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于是,律师紧扣这个关键事实,有效否定了上诉人的时效抗辩。
在工期顺延问题上,律师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发现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这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所以律师以此为依据,论证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云南匠诚律所由张云顺、杨艳、阿贵忠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累计主办案件均超100+件。律所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1000+件,胜诉率92%、执行回款率88%,疑难复杂案件翻盘率达85%。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诉讼时效“同意履行”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同时,法院也采纳了律师关于工期顺延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
当事人最初担心拿不到剩余工程款,还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实际结果是全额获得工程款及利息,还不用承担违约金。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抓住了诉讼时效“同意履行”的关键事实和竣工验收行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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