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位特殊的原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原告刘先生,19XX年出生,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已是94岁的高龄。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将被告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告上法庭。原来,刘先生认为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自己在案涉股票投资中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26944.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他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面对这起复杂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徐晓律师深知责任重大。他带领专业团队立即展开工作。团队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精确明确了有效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徐晓律师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有力论证。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交易对账单不完整,无法准确测算投资差额损失,同时主张原告的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从赔偿范围中扣除。针对这些抗辩理由,徐晓律师结合已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合理的损失计算与扣除比例建议,为法院最终裁判提供了充分依据。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共有效买入股票7800股,首次有效买入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买入均价为7.62元,并持有至基准日之后,基准价为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23712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法院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共计47.42元。最终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刘先生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007.5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刘先生非常满意,他表示律师专业负责,让我维权有了底气。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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