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上海XX公司,这是一家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主营钢笔等文化办公用品,拥有“英雄”等多个知名商标,“英雄”商标更是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是靖江市XX,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2016年8月,上海XX公司发现被告销售的钢笔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委托相关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了涉案商品,还请指定技术人员鉴别,结果是假冒产品,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对购买全程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XX年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靖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接到侵权起诉时,上海XX公司十分着急,毕竟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公司上下都盼着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邵如阳律师在案件立案后就介入了。当时他还是江苏XX实习律师,但工作起来一点不含糊。他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第248XX0号、第100XX5号商标注册证、续展变更及转让证明、驰名商标认定通知、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公证费和代理费发票等。他多次查阅卷宗,从大量的材料中梳理出关键信息。
在庭审中,邵如阳律师和另一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一起,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观点。他们指出,原告是第100XX5号“英雄”商标、第248XX0号“HEXX”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被告销售的钢笔在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原告并未生产该型号钢笔,所以被告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邵如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处理这类知识产权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方面有独特优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在靖江日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担心被告可能会抵赖,赔偿金额也可能拿不到理想的数目,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停止侵权和部分赔偿的诉求。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邵如阳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准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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