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明,以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损害后果证据,如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通过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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