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控与困境
XXXX年X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出,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时,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高达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一旦罪名成立,X某面临的将是严重的刑罚,他和家人陷入了极度的焦虑和恐慌之中。
律师介入与工作
在X某和家人不知所措时,他们找到了卓玛律师。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她接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前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了卷宗。卷宗内容繁多,卓玛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
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卓玛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她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X某及X某,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其次,对于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她认为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再者,关于抵扣事实,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另外,她还提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后,她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审理与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办案总结
这个案子能成功改判,关键在于卓玛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她通过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当事人,发现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为X某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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