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于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深耕工伤维权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此次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参与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中,原告邓先生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被违规辞退,而公司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但缺失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刘伟律师介入后,梳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该证据成为关键。对方以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为由,认为应获得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刘伟律师回应称,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邓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且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已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邓先生自认在此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全案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邓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核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以此判断案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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