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被告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先生相撞,致其受伤。交警认定蒋某负全责。杨先生住院7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等。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他遗留左下肢瘫,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项支付给蒋某。
杨先生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杨先生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郭笑云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退案。郭律师结合杨先生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以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费用合理,获法院支持。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争取到更合理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获全额支持,鉴定费也由侵权人承担。不过,因杨先生已满69周岁,承包土地仅3.74亩,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误工费请求被驳回,律师事先已向其释明风险。最后,律师准确扣除已垫付部分,确保杨先生实际获得的赔偿净额准确无误。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垫付费用,杨先生实际获赔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长期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关键在于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本案中,她成功抗辩因果关系质疑,维护八级伤残认定;争取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最大化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处理垫付款抵扣;为高龄伤者争取精神抚慰金;全程应对保险公司多次鉴定申请,节省诉讼周期。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能有力支撑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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