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某物业公司将天立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作发包给一家店铺,双方签订了协议,要求店铺包工包料,在2月3日前完成布置,并自行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店铺经营者的丈夫与钟某是同行朋友,便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请钟某做悬挂灯笼和灯带等工作。钟某经同意后,邀请了王某和自己的妻弟一起做事。
1月29日中午,王某等人在悬挂完灯笼拆脚手架时,王某站在第二层脚手架上传递脚手架板,因站立不稳从3.6米高处摔下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店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王某转院至永丰县中医院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27133.65元,其中店铺预交26000元,其余由王某自己支付。住院期间,王某由父母护理,钟某和店铺经营者的丈夫也到医院陪护了一段时间。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王某损伤致左、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均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鉴定费4700元。王某父母与女儿均为城镇居民户口,其父亲61周岁3个月,母亲59周岁8个月,女儿7周岁9个月。
此次事故中,各方责任划分成为争议焦点。店铺认为王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钟某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不参与工程环节,不应担责。邹婷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仔细分析了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她发现,店铺承包工作后雇请王某等人,与王某成立雇佣关系;钟某也是店铺聘请的雇员,与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发包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却将业务承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店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店铺成立雇佣关系,店铺明知自己无高处作业资质和条件,雇请未经过培训和取得作业证的王某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王某明知从事高处作业,在未获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作业,且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店铺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与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店铺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4998.6元,扣除已支付的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婷律师长期认为,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培训,雇员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作业。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雇主在雇请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前,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提供完善的安全设备,并进行安全教育;雇员在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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