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成立?
第三,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停工待岗与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却是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对仲裁委相关询问未提交书面答复。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申请人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关于加班工资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人主张,自己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查明,申请人提出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打卡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便在主张加班工资时能有依据。遇到公司安排停工待岗,要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原因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如果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因停工待岗问题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74039.4元,给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借鉴。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停工待岗合法性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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