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甲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明显缺口。他提交给自2011年起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的盛春龙律师的材料中,缺少能够证明与被告某乙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有力证据。具体来说,原本只有一些对感情破裂原因的模糊陈述,缺乏吵架斗殴等能直观体现感情不和的证据;也没有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在外租房的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水电缴费凭证等;同时,缺少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盛春龙律师接手此案后,积极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首先,指导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弥补感情不和证据的缺失。其次,盛春龙律师让当事人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当事人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提供了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盛春龙律师还指导当事人收集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的证据交换环节,盛春龙律师提交了上述收集到的证据。被告方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未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这些证据在判决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依据婚姻X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结合这些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租房合同、租金收据、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被装订进案卷归档,当事人也保留了这些证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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