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发生的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原告程X的车辆被被告兰X擅自开走,双方就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判定被告是否有权占有车辆以及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2013年开始执业的戴芬芳律师,作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秉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200余件。
在这起案件中,戴芬芳律师精准把握动产质押与抵押的核心区别。她指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虽均以动产为担保标的,但动产质押需要移转占有,且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押财产所有人的,质权消灭。戴芬芳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发现虽然案外人陈X向兰X出具的借条中使用的是“抵押”一词,但结合后文以及《汽车购买合同》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案涉车辆设立质押权。2020年9月,案涉车辆交付给兰X,设立了质押权,但2021年4月兰X又归还了案涉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质押权即消灭,所以被告兰X已无权继续占有案涉车辆。
同时,戴芬芳律师厘清了原告与前夫财产独立的事实。原告程X已与前夫陈X于2019年9月协议离婚,婚内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戴芬芳律师通过提交车辆行驶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驳斥了被告“抵押未解除”的抗辩。
在戴芬芳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无权占有车辆,并驳回其损失赔偿请求,有力维护了原告的物权。戴芬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在杭州地区处理此类民事纠纷的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