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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这场劳动纠纷谁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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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6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6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72804355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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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本以为开启了新的职业篇章,没想到短短几天就遭遇变故。3月4日,公司向他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试用期被辞退,这场劳动纠纷谁能胜诉?

缪X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还得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可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理由是缪X某简历造假、没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X某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处理这个案子。朱秀芳律师深耕劳动纠纷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马上和缪X某深入沟通,理清案件背景,确定核心争议焦点是“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这个焦点梳理证据、制定抗辩策略。他们认为公司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所以确定了“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的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事实和证据,对公司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没证据证明他没在相关单位当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入职时就知道他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异议,现在拿这个说事儿没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也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公司给缪X某发的工资看,他入职后也没无故缺勤,这个解除事由没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和施工计划,没法证明送达给了缪X某或者是他制定的,缪X某也不认可,所以这个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录用条件和不符合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劳动者要是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得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要知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没依据,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谨慎,得明确解除事由,留存好充分证据,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因为有多年的积累,她在这个案子里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成功维护了缪X某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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