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先后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改房。2014年x月,三兄妹签订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房屋由肖某甲继承,肖某甲给予肖某、肖某乙补偿,协议明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然而,肖某起诉称协议是被哄骗签订,应可撤销,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所以协议未生效,还称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请求分割房屋并要求肖某甲支付租金。李同红律师接受肖某甲、肖某乙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23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这种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领域深耕,使他在审查本案时视角独特。在确认协议效力时,他凭借对婚姻继承法律规定的熟悉,敏锐地指出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而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并非生效条件,从而有力反驳了肖某协议未生效的主张。同时,他熟知民事诉讼程序,依据禁反言原则和证据规则,应对肖某签名伪造和欺诈的主张。
一审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主张协议系被欺骗签订举证不足,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一审认可协议及签名真实性,二审否认却无合理解释和有效证据,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针对肖某的上诉理由,再次梳理证据,指出肖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二审申请不应被准许,为最终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李同红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核心争议点。然后紧扣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如本案中依据协议条款确认效力,运用禁反言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定应对对方主张。他长期专注于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典型客户多为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当事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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