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被告人A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起因是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客户不具备申办APEC商务卡资格,通过伪造劳务合同、个人简历、社保记录等虚假资料,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被告人A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应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且存在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在广东东莞执业,至今已逾20年。他执业以来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深耕于刑事领域,经验十分丰富。这种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与本案刑事案件的性质十分匹配,他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极为熟悉,能够更好地应对本案复杂的情况。
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着眼于全案的证据材料,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这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分别是:
同案犯供述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记录;资金流转记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记录的资金往来情况;工作分工证据是涉事人员在案件中的工作内容说明等书面或口头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李晖律师第一时间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凭借其超千件的办案数量积累的经验,他敏锐地发现了案件在罪名定性、管辖权限、犯罪数量认定方面可能存在争议。接着,他对同案犯的多份口供进行纵向比对、与被告人A的说法进行横向比对,详细梳理了每一个细节,其中在梳理资金流转记录时,发现了各涉案人员获利情况的差异。同时,他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将管辖问题进行讨论,提交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等一系列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A从犯地位的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但认定其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结案前,李晖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的整体看法和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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