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并让其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面对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吴XX找到了在山东济宁执业的陈颖律师。陈颖律师自2014年正式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承办过大量相关案件。她接手案件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了细致的举证和论证。
陈颖律师指出,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央企通过拆分合同处理工程,本质上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她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央企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经过充分的准备和庭审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陈颖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颖律师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她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陈颖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及相关办案单位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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