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时,郭笑云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从法律规则来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而本案中债务人以1万元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及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都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同时,被告提出“借名买房”的抗辩,也给案件增加了复杂性。
郭笑云律师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接着,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影响债权实现”要件。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受让人在庭审中自述明知债务存在,成功反驳了该抗辩。此外,律师还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结合湖北宜昌办案经验,在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及时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和恶意串通。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此外,申请财产保全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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