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某某幼儿园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原告依约提供教学设备及课程,被告却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2025年2月还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等,被告虽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被告长期使用课程却称未收到设备,这一说法不符合常理。为了查证,汤思骑律师逐页审查《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仔细核对协议中关于设备交付和款项支付的条款;同时,制作《款项支付时间轴对比表》,梳理被告支付课程款的时间和金额。通过这些动作,汤思骑律师发现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且长期使用课程却否认收到设备,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
汤思骑律师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该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审查,让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案件结果是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教学设备款、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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