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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用法律夺回“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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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3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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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此后的18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为了孩子,李女士一直默默忍受着这一切,直到孩子成年自立,她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18年隐忍,用法律夺回“家的主权”

然而,一个难题摆在了李女士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家可归,而王先生却能继续霸占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在这困境时刻,侯浩亮律师出现了。他深耕民事、刑事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婚姻案件。他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核心并非“争房子”,而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查阅《民法典》第1091条,该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他还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被判决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这场官司的胜诉,不仅让李女士在18年的隐忍后,成功夺回了“家的主权”,也体现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实践意义。对于离婚时无证房、唯一住房、老人居住等纠纷,申请设立居住权成为一条值得优先考虑的法律路径。正如侯浩亮律师一直坚持的,以专业赢得信任,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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