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案件形势对张某极为不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阅卷,同时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通过这些工作,他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且,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此后,李鉴春律师依旧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继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处理着各类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