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突破“终本”僵局,向股东追债
卢某手握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钱。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却发现该公司已经是个“空壳”,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下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没了着落。
核心争议
关键就在于,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能否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责。
法院查明事实
律师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双方主张
卢某认为,公司没钱还,张某作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没有明确的抗辩。
法院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支持了卢某的主张。
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还没等到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卢某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案件二:身份存疑,股东仍担责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告上法庭,说他们没履行出资义务,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庭审中,肖某一直强调工商内档里不是他本人签字,想以此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争议焦点一:身份信息的法律效力
肖某以工商登记档案中签字有疑问来否认股东资格,但他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
法院查明事实
肖某曾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
双方主张
肖某认为签字不是自己的,就不该认定他是股东。公司则认为,不能仅以签字来判断股东资格。
法院认定
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单纯依赖签字,要综合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就构成了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所以法院认定他具有股东资格。
争议焦点二:认缴出资的法律性质
我国实行认缴制,肖某觉得认缴可以不用马上出资,想以“非本人签字”逃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肖某提供身份证用于工商登记,表明他有认缴的意思表示。
双方主张
肖某坚持自己不用担责。公司主张肖某既然认缴了出资,就该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院认定
认缴出资额是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法律承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肖某提供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了同意认缴的意思表示,所以要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告诉我们,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别轻易放弃,可以查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通过法律途径向股东追债。股东们也要注意,认缴出资不是闹着玩的,别以为签个字就没事了,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在参与公司事务时,要保管好个人证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从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也不能逃避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执业以来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他能精准识别法律救济途径,就像在这两个案子中,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让股东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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