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于2019年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采购管理职位。2024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公司尚欠郭XX一定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还约定了分期支付方式。然而,公司仅支付部分报酬,剩余款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郭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河北石家庄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诉讼。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某文化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这让案件在前期似乎陷入一种对郭XX不利的局面,仿佛胜诉的希望变得渺茫。
但张志来律师并未被这种表象所影响。他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明晰维权诉求。快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为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约定拖欠劳动报酬,结合《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拟定诉讼请求,紧扣“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和协议约定,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同时,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围绕劳动关系存续、劳动报酬约定、欠款事实及违约行为等核心要点,收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张志来律师熟练掌握缺席审理的诉讼规则,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明确某文化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约定及违约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文化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XX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若干元;若某文化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文化公司全额承担。郭XX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完全胜诉,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司法强制力保障。张志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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