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闹上法庭。XX公司认为XX公司在付款条件未成就时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并错误保全其银行账户,导致自己因违约被罚没款项,一审败诉后遂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沙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产生怀疑。其发现被上诉人在多次诉讼及保全申请中,主张的金额差异巨大,第一次诉前保全金额比最后一次起诉金额几乎高出一倍,这种标的额的巨大差异不符合正常诉讼的审慎态度。
为进一步查证,沙璇律师逐份查阅了相关的判决书和保全裁定书。她翻到()黔民初号等多份判决书,仔细比对其中关于工程款数额、付款条件等内容;又查看了()黔财保号等保全裁定书,核实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时间等信息。同时,她还致电法院,询问被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时限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经过查证,沙璇律师发现,被上诉人不仅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虚构情况紧急的证明,且未按时限起诉,还通过撤诉、重复起诉等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是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给法律实务带来启示:在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过错时,不能仅依据保全金额差异和诉讼次数,还需综合考量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等因素。沙璇律师也提出疑问: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更准确地界定申请保全人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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