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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超付工程款”诉求被驳回,诈骗案罚金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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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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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大型央企起诉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情况,法院驳回其诉求。张XX涉嫌诈骗犯罪,陈颖律师为其辩护,使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还获缓刑判决。
央企“超付工程款”诉求被驳回,诈骗案罚金减半

先来说说吴先生遇到的事儿。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让吴先生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施工程。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先生,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吴先生这下可犯了难,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委托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的陈颖律师。

你可能会想,合同都签了,付款超了就得返还吗?其实事情没那么简单。该企业虽然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处理涉案工程,但吴先生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本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先生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质上是实际施工人。接着,她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先生,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看看张XX的案子。张XX涉嫌诈骗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然后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判决下来后,吴先生和张XX都松了一口气,他们对陈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都十分认可,也更加明白了法律在维护自身权益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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