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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三人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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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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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某、李某、曾某三人打起了歪主意,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上杨某,从其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
虚开增值税发票,三人获刑又罚金

四川德阳的李坤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在执业第6年时,他接手了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

经查明,余某等人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给xx公司虚开66张,税额792016元;给另一家公司虚开31张,税额392182.76元;还给一家公司虚开40张,税额483606.96元。案发后,李某、余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在梳理证据链时,李坤律师侧重于分析案件细节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他认为,虽然三人都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最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底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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