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的李坤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在执业第6年时,他接手了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
经查明,余某等人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给xx公司虚开66张,税额792016元;给另一家公司虚开31张,税额392182.76元;还给一家公司虚开40张,税额483606.96元。案发后,李某、余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在梳理证据链时,李坤律师侧重于分析案件细节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他认为,虽然三人都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最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底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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