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大连金普新区,原告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被告应诉后,提出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多重抗辩理由,意图驳回原告诉请。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阎乔律师。该律师团队首先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逐页整理,放在办公桌上进行核对。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律师用红笔在证据上标记出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等重要信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推翻被告的不实抗辩。
对于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律师团队找到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他们将结算书与合同条款进行对比,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
庭审中,律师团队逐句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梳理好的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要从证据细节和法律规定中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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