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开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建筑公司于20XX年X月委托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代理本案。
20XX年X月X日,张志强律师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所函。之后,张志强律师收集整理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20XX年X月X日,张志强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0XX年X月X日,法院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告提交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被告提交了部分付款凭证。20XX年X月X日,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20XX年X月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于20XX年X月生效。被告于20XX年X月履行完毕。
另一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政府单位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张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历经一年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诉求,成功追回工程款。
20XX年X月,本案执行完毕。卷宗归档至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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