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X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所从事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并非核心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对犯罪的完成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所以认定刘XX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初期有隐瞒,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
3.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涉及到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坦白从宽。在犯罪后,主动退赃、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展示自己的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遇到法律问题,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你争取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原本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得益于周俊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抓住了从犯、坦白等关键辩护要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也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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