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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后的婚姻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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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8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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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夫妻感情在岁月中逐渐破裂,二人开始长期分居,如同生活在两个世界的陌生人。这一分居,便是18年。在这漫长的时光里,王先生不仅没有珍惜家庭,反而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而李女士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选择默默忍受这一切。
18年隐忍后的婚姻突围

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她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好,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居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王先生却可能带着“第三者”住进房子。

就在李女士陷入困境时,侯浩亮律师出现了。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民事案件,尤其在婚姻案件上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他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核心并非简单地争夺房子,而是要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这一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查阅《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认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被判决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也准予双方离婚

事后,李女士回想起这段经历,对侯浩亮律师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她明白,在这场漫长的婚姻困局中,是法律和侯浩亮律师的专业帮助,让她重新找回了生活的尊严和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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