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的李坤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李坤律师在执业第5年时遇到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都退缴了违法所得。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余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缴纳罚金,又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且主动缴纳罚金,是初犯且系从犯,也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曾某的辩护人指出曾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考虑其家庭现状,判处较低罚金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辩护人提出李某、曾某系从犯,但结合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不过,三人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在涉及税务等重要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规的财务和税务制度,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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