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的隋常有律师,就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隋律师执业第7年时遇到了此案。后来,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于是,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表示同意与宁某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称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紧紧抓住《借款协议》这一关键证据,同时指出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综上,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负有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明确款项性质的书面协议至关重要,很多纠纷都是因为款项性质不明确而产生。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为避免类似纠纷,在进行资金往来时,要签订清晰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内容,这样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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