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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伤残维权逆转,从拒赔到获赔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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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3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星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0人 执业4年
律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21147325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30867853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拥有多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工伤案件的处理经验,擅长从专业角度分析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范围,精通处理程序和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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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务工者王X在木材加工厂受伤致八级伤残,厂方拒赔反推全责。来自湖北襄阳市的李星星律师接受委托后力战维权,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判决厂方赔偿王X21万余元。
务工者伤残维权逆转,从拒赔到获赔二十万

原告王X在被告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务工十余年,一直从事木材机械操作。20XX年X月X日清晨,王X正常作业时,因机器缠绕木料,在仅关闭旁侧开关、未完全断电的情况下清理杂物,机器突然启动,导致其右手严重绞伤,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指全部截肢。

事故发生后,王X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先后两次住院共计38天。治疗期间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但拒绝承担伤残等大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被告反而主张王X严重违规操作、应自担主要责任,态度强硬、拒不赔付。王X陷入了维权的困境,几乎看不到希望。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湖北襄阳市的李星星律师手中。李星星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尤其在侵权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星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固定关键事实。庭审中,她重点驳斥被告“原告全责”的抗辩,指出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培训义务,设备隐患、管理缺失才是事故主因;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家庭经营者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理赔款不能免除雇主法定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核心观点,认定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自身疏忽承担30%责任。法院逐项核定损失,扣除被告已垫付费用及保险理赔款后,最终判决被告共同赔偿王X21万余元。

从最初厂方的拒赔和推诿责任,到最终王X获得21万余元的赔偿,李星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王X实现了维权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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