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的商业诉讼舞台上,票据追索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二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认为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背景下,一位专业律师的介入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2022年开始执业的阎乔律师,服务地区为辽宁大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阎乔律师秉持“专业与沟通,是律师的两个硬件”的执业理念。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阎乔律师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指出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庭上,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在商事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公司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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