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化名被告A。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A在没有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所销售的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涉案XX药品,并长期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被告A雇佣多名下线人员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构建起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全部扣押涉案违禁药品完成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对应处置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被告A及其相关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身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违规,但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强调市场上类似情况较多,且自己并非故意违法,只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同时认为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偏差,部分销售金额不应计算在内。
冯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有着明确的界定和量刑标准。《刑法》对于药品的经营许可、药品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被告A无药品经营许可销售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完全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2.分点论证:
争议行为的法律属性:被告A的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经营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而其无证售药的行为直接危害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用药安全,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定要素。
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不可替代的,不能以所谓的市场普遍情况或认识不足为借口。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任何无证售药的行为都不能被容忍,因为这会给公众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
违法性质认定:被告A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经营药品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其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对药品管理法规的公然违反,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A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药品,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开庭审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罪责大小、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1.全案所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采纳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当事人立功情节、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全部辩护相关从轻情节。
3.最终判决结果:首要主犯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事项依法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美行业,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在药品经营方面可以打擦边球,随意无证销售药品。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无证销售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人员将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合法经营。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违法的经营活动。
冯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全案卷宗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刑法》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立法要义,明确区分入罪标准和情节加重边界;在庭审策略上,全面挖掘全案法定从轻情节,向法院完整提交从轻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冯剑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贡献了力量,真正做到了举法律之剑,执正义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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