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曾有这样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为插足其感情,被告为发泄情绪,在抖音平台擅自公开原告隐私信息,持续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辱骂原告,并对原告作品发表恶意评论。被告还提起反诉,主张原告侵害其名誉权。从法律角度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存在一定模糊性,而且电子证据的固定和证明力也存在争议。在民法典中,虽然对名誉权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是一大难题。
班兆然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插足婚姻”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持续十日,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结合广西南宁的办案经验,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电子证据容易灭失,所以要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厘清维权边界。同时,对于对方的反诉请求,要进行有效的抗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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