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XX遇到了严重的法律危机。他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时,双方发生争斗,造成多人轻微伤。之后,为解决赔偿问题再次会面时,罗XX及其堂弟罗X又对徐X实施了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且罗X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作案。
贾超颖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其擅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面对罗XX案,他深知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贾超颖凭借对刑事辩护行业的深刻认知展开工作。对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他提出徐X有重大过错,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的情况,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同时强调罗XX有自首情节。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他指出罗XX的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并且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贾超颖发挥了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与合作律师紧密配合,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他深知,赢得案件不仅要靠证据,更要善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进行有效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并进行疏导。罗XX及其家属在整个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贾超颖不断给予他们信心和支持。
最终,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贾超颖的努力。法院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罗X也得到了相应判决。贾超颖的有效辩护,让罗XX在情节恶劣应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最终刑期得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因为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贾超颖律师曾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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