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某生效判决书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款项性质进行确认,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款项226,458.31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细致且专业的工作过程。接案时,王飞快律师初步判断,虽然原告出借的款项系从银行贷款所得,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无效,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判断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相关规定。
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双方婚前借款,婚后结婚又离婚,款项往来复杂,婚姻期间的转账是否应认定为还款难以确定;被告辩称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支出,并非个人借款,且有婚后共同经营的事实。王飞快律师为解决这些问题,锁定被告于2021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承认已收到款项,以此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共同经营出资,依据是借条作为书证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法律效力。同时,利用2022年2月24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回复“可以,那就一言为定”,明确同意原告提出的“25万也要你自己还的,利息每月各付给我”,为主张资金占用费提供了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能证明双方的约定。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无效后能否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婚姻期间转账是否为还款等问题。王飞快律师在明确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这一环节扭转了局面。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阐述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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