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因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不了解,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则希望能从轻处罚,争取缓刑。杨子兴律师受其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发现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此外,杨律师还引导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其提前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张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行为,也表明了他的认罪悔罪诚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个案子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一旦发生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不要逃避,要及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积极争取从轻处理。同时,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牢狱之灾,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个案件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紧扣案件事实,挖掘出各种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引导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积累和专业能力,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