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杭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江省XX公司以被告XXXX公司未还本付息,其余被告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被告方包括XXXX公司、XX钢管有限公司等九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如此多被告均未履行责任,是否存在证据瑕疵?为查证这一问题,戴芬芳律师逐份核对原告提供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证据,还对借款凭证、《展期协议》以及相关裁定书进行了细致比对。通过这些动作,戴芬芳律师发现所有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债权转让已通知各被告,证据链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XXXX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本息等责任,其余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件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XXXX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全额追回近74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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