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卞X驾驶轿车在宁宣高速因超速被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X加速行驶将执法人员带倒,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卞X提起公诉,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卞X虽主动投案且赔偿取得谅解,但面临有罪指控和刑事处罚。
此时,2017年执业的潘鹏飞接手此案,他已累计承办刑事辩护案件逾152件。接手后,潘鹏飞首先对执法人员身份进行审查,他仔细查看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XX出具的证明、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等书证,发现虽被害人X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已到期,但新证正在配发中,且仍在从事交通警辅工作,其执行公务具有合法性。这一审查动作,让他明确了在这一问题上辩护的难度,后续策略需更聚焦其他辩点。
接着,潘鹏飞逐页比对被告人卞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X的陈述以及视频监控资料,分析卞X的主观故意。他发现卞X在被拦停后虽称有急事离开,但突然加速并任由执法人员被带倒,主观故意明显。潘鹏飞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供述笔录的经验,确认了这一事实,这使得他在后续辩护中调整策略,不再将重点放在主观故意不明显这一辩点上。
在审查超速证据时,潘鹏飞调取车辆超速资料,包括照片和相关数据,锁定卞X超速行驶的时间和速度,证实其在限速100KM/h的路段以时速119KM/h行驶。这一查证让他认识到公诉机关在超速指控上证据充分,从而在辩护中调整对该点的辩护策略。
同时,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潘鹏飞,还审查了执法程序。他查看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动作流程等,发现警辅X虽存在将手臂伸向车内等瑕疵动作,但不影响其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这一审查结果让他明白在执法程序方面难以突破,进而把精力放在其他可辩之处。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但考虑到卞X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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