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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案:律师如何为从犯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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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5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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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累计达XXX余元的药品销售金额,让被告人XX陷入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中。在药品销售领域,此类未经国家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的案件并不少见。很多人可能认为只要涉及销售假药就会受到重罚,却忽略了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和法律适用的差异。本案中,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这在量刑上本会带来不利影响,那么律师是如何破局的呢?
销售假药案:律师如何为从犯争取缓刑

这是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这使得XX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忽略案件细节,以为只要被指控就只能接受重罚,而没有深入分析自身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情节。

江苏无锡江阴的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细致地开展辩护工作。他做的第一个动作是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陈军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这成为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同时,他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接着,他精准定位辩护方向,明确罪轻辩护核心。结合案件事实,陈军律师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紧扣XX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避免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的从重情节带来的量刑风险。

在做好这些准备后,陈军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发力,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其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远低于主犯JX,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陈军律师运用这些具体的辩护策略,为XX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陈军律师在这个案子中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地捕捉案件细节,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XX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首先应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不要轻易销毁可能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以便律师更好地为自己辩护。

收尾

在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大家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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