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郑XX、林XX、罗XX、马XX四人与被告林XX、罗XX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四原告诉称受被告林XX雇佣,林XX拖欠工资50500元,经调解未履行,诉请两被告支付工资并确认船舶优先权。被告罗XX委托陈秋秀等律师代理。陈秋秀累计办理案件超100件,涵盖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多领域。
接手案件后,陈秋秀首先对原告提供的雇佣协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协议上罗XX的签名与样本差异明显,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验证,确认并非罗XX本人签署,这表明罗XX与原告可能不存在雇佣关系,为后续提出罗XX无支付工资义务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陈秋秀锁定协议签订日期,结合《海商法》规定,发现从协议签订到原告主张船舶优先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为进一步验证,她调取微信记录,确认双方沟通中未提及船舶优先权相关事宜,明确了原告主张的船舶优先权已依法消灭,这一发现强化了抗辩理由。
在查证过程中,陈秋秀还申请气象数据,调查令调入库系统,调考勤记录等,多方面收集证据。作为入选台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青年律师,陈秋秀在查证停工记录时,其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也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更专业的视角。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信了陈秋秀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被告林XX单独支付四原告工资,驳回四原告要求罗XX承担责任及确认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请求,驳回金额涉及工资支付及船舶优先权相关诉求,支持了被告罗XX无需承担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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