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自己是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XX公司的招标文件,证明其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同时,律师还收集了工程发包合同等证据,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付小区的产品无需拆除,尚未出售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全面收集证据,从合同、通知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完整证据链;二是针对核心争议点,如本案中的合法来源和主观过错,有针对性地补强证据;三是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力回应对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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