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铁粉给食品公司。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食品公司以电话下单确定。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
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食品公司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张X签收,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没再签合同,仍按电话订购方式进行。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之前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了不同时间段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且有两次结算记录。原告主张2017年铁粉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所以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被告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被告仅付5万元,2017年原告又多次供货。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进行有效答辩。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双方交易情况和单价确定,计算出被告应偿付的货款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往来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交易条款,包括货物单价、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如果后续有新的业务往来,最好也及时补充合同。对于已有的交易记录和结算凭证要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一旦对方出现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要及时催款并保留相关证据。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未签合同货物的单价,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以及多年的实战积累,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价格确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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