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在婚姻家事、继承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她承办的婚姻案件多达400多起,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上占比高达45%,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她也成功为多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
在核心业务领域,范欣璐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优势。在离婚纠纷方面,她调解效率高,有着丰富的财产分割经验。曾在多起案件中,快速促成调解离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观的财产价值。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她擅长处理低龄儿童抚养权问题,能有效破解抚养权变更难点,为当事人成功追索抚养费并强制执行,还能精细化约定探视权。在原配维权/财产追回领域,她凭借出色的回款保障能力,为众多原配追回了婚内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在婚恋财产纠纷中,她处理“被小三”、恋爱大额赠与返还等案件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范欣璐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特殊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当事人角色:原告Z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经ZX申请,法院于XXXX年X月X日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核心诉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案件难点:
1.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
2.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
3.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律师策略: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首先,完善前置程序,奠定诉讼基础。律师团队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其次,精准制定诉讼方案,推进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最后,庭审高效举证,促成协议落地。庭审中,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主张抚养权、确认协议效力。
案件结果: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典型意义:
1.为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提供了程序参考,明确了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性。
2.在处理特殊子女抚养问题时,强调了兼顾抚养稳定性和双方抚养能力的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思路。
3.对于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提出的“产权清晰+折价补偿”思路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平衡双方权益。
4.体现了协商调解在离婚纠纷中的重要性,通过与监护人沟通协商,能更好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范欣璐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面对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能够制定合理的策略,高效解决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诉讼结果。她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事等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践行着“精研法理,恪尽职守,以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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