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公诉机关称,2018年6月,黄X某与他人共谋“碰瓷”,逼停被害人张X并索要5600元现金。黄X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梦月。该律师怀疑黄X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于是展开查证。李梦月律师逐页翻阅了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试图从中找到黄X某起次要作用的线索。同时,她还仔细比对了被害人张X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希望发现能支持“从犯”观点的细节。然而,经过一番细致审查,李梦月律师并未找到能够证实黄X某为从犯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从犯”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黄X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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